南宁律师提醒:在夫妻离婚、兄弟姊妹分家等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共有房屋的分割,这时就需要办理房屋分割手续。办理房屋分割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办理分割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则2003年10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7)分割(分割)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