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南宁律师:老公不同意老婆卖房导致买房人另多付五十万元购买同类房屋的损失谁担?
法律咨询:刘女士通过中介A公司欲出售其一套房屋。张先生看到信息一,经查看房屋位置及房屋情况,同意购买该房。于是便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位于闹市区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时,张先生核实了刘女士出示的房产证,但对于房产证上共有人一栏写有另一共有人并未提出疑问。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先支付了首付款52万元,同时向中介A公司给付了中介费2.5万元,刘女士也向张先生交付了房屋钥匙,张先生随便简单装修入住。孰知,时日不长,刘女士的配偶李先生得知刘女士将房屋卖掉,经与张先生协商退房未果,便以刘女士未经其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后法院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现咨询:法院仅仅是判决刘女士返还我的原购房款100元及中介公司退回的中介费。但如按现在的市场行情价格另行购置同样状况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50万元的房价款。问:这高于原房价的70万元,刘女士与中介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如果提起诉讼是否有可能赢得官司?
南宁律师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解答:类似的案例经常发生刘女士及中介公司应否赔偿张先生这50万元的差价,主要看各方的过错。从本案来看,张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产权人状态都应该是明知的。特别是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的刘女士,其更清楚未征得房屋另一共有人即自己的丈夫同意而出售该房带来的后果。而作为张先生而言,其在签订合同时,要核实房产证时,也没有认真核实,即便看见有其他共有人的记载内容,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均存在主观过错。需要提出的是,刘女士作为共有人李先生的配偶,最有能力了解、掌控李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真实态度,最容易避免因李先生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且其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其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中介A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比较熟悉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应有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授权书等法律手续材料,但其忽视对另一共有人张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也没要求刘女士提供有关共有人李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房屋的相关材料,且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对于购买人张先生而言应较重。结合相关案例,可以参照责任分配比例:出卖人刘女士承担50%的过错责任,中介A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购买人张先生承担20%的过错责任。熊潇敏律师提示:不同的案情会有不同的结果,遇到相类似的情况最好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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