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开发商未收到贷款即开购房发票 购房者拒付房款被判败诉
南宁律师编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开发商工作人员因误开商品房全款发票而购房者拒付剩余房款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法院二审依法驳回原审被告购房者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袁某向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30万元。
原来在2006年7月,袁某先后向某置业公司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袁某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44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之后,袁某分两次付清首付款,并于当年12月向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30万元,但其因身份原因,银行提出按购房总价款的五成发放,并追加一名成都主城区人员连带责任担保,袁某对此提出需考虑决定。
次年6月,双方办理交房手续,袁某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契税、产权登记费、土地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等共计1.6万余元,且上述每笔款项均系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交房当日,房产公司为袁某开具了金额为44.8万余元的不动产发票,明确房款已付清。次月,袁某从银行撤回申请贷款资料,银行未发放贷款。之后,双方发生纠纷,开发商将袁某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袁某支付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袁某称其于2007年3月是用现金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0万元。开发商则称发票是其工作人员对袁某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况产生误解出具的,袁某并未支付30万元。
南宁律师提醒: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袁某是否实际将30万元房款支付给开发商。而从该案反映出的情况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此后,袁某因身份问题,其未能顺利办理按揭手续,数月后银行又接受了其贷款申请,但因银行方提出需增加放贷条件袁某表示需要考虑,故贷款才一直未能发放。
而开发商在确信袁某申请的贷款即将发放的前提下,提前为袁某出具购房发票并非不可能,开发商在出具发票的同时还收取袁某抵押登记费的事实,也印证了其出具发票时仍认为袁某是以按揭方式付款。而袁某的主张却存在疑点,购房过程中其一直坚持办理按揭贷款,且其能证明的已支付款项均是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唯独需按揭的款项是以现金方式支付,且其未能提出任何证据就该款项来源做出合理解释,并在收到发票后才到银行撤回贷款申请,无法消除对其声称现金支付方式的合理怀疑。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因对袁某办理按揭贷款的状况产生误解而开具发票的主张成立,由于是开发商误开发票,其对该案纠纷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责任,故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