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换发新版房屋所有权证行为是否可诉?

 

发表时间:2012/7/31 10:34:1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张某于1968年4月收养了一子甲。1992年,我局依据甲的申请、凭准建证等手续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7月,张某与甲经法院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同时判决登记为甲的5间房屋中3间归张某所有,其余2间归甲所有。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到我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房屋所有权证仍一直记载为甲。2006年10月,我局为甲换发了新版的房屋所有权证(当时我局不知道存在以上的判决),但甲在换发证书时提出:原登记面积少了10多平方米,经实际测量,问题属实,我们就在换发所有权证时对面积进行了更改。

  最近,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我局2006年10月为甲换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问:

  1.房屋登记机构2006年10月的换证行为是否可诉?若可诉,其理由是否为登记机构对产权面积的变动?

  2.张某现凭1999年的民事判决书要求更正 2006年换发的房产证时,若甲不配合,房屋登记机构可否依该判决直接予以更正?

南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发的《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2006年10月为甲更换证书时没有改变登记内容,换发证书这一行为就不属于可诉的范围。而登记机构在换发证书时更改了房屋面积,这就是改变了登记的内容,所以本案中登记机构的换发证书行为是可诉的。

  换发或补发证书,只是按登记簿的记载更换一个权属的证明,并不能改变原有的登记内容。甲认为面积有误,不能通过换发权属证书来解决。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可以凭相关证据申请变更登记,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则应申请更正登记。是否可以变更或是更正,除了要和现场测量的房屋实际状况一致外,还要注意查明原因,面积的更改应具有合法性。

  在这一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撤销了登记机构的换发证书行为,仍然解决不了张某的实际问题。所以还是应该采用更正登记来处理。

  如果甲不予配合,登记机构可以按《房屋登记办法》第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以更正登记宋处理:先由张某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然后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把判决书所确定的3间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张某所有,对甲的登记簿的记载应同时进行更正。甲的房屋所有权证虽不能交回,但在登记机构更正登记后,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已和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了,这就应以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在更正登记时,如该项面积的更改有合法依据,可以一并更正。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建筑房地产律师,南宁房地产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南宁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是谁,广西最专业的房产律师电话
更多与 广西建筑房地产律师,南宁房地产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南宁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是谁,广西最专业的房产律师电话 相关新闻: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上一篇咨询南宁律师:老公不同意老婆卖房导致买房人另多付五十万元购买同类房屋的损失谁担?
下一篇抵押权是否以混同而消灭?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