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购房产分手时如何处理?(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 咨询电话:13878124891 QQ:364891594。)
【案情介绍】
刘某玉、罗某贵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共同租房同居生活。2009年3月23日在上海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95000元,首付50000元,购买座落于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15幢2单元8-1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套。共同生活期间,每月还按揭款 710.25元,到2010年6月止,共还按揭款10653.75元。2009年4月16日办理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为刘某玉和罗某贵,约定该房为罗某贵、刘某玉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现刘某玉以感情破裂为由,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要求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的房款30000元。罗某贵认为在购买系争房屋的首付款中,刘某玉出资的钱系共同财产,其余首付款是罗某贵在亲戚处借款25000元,每月按揭款是其自身在支付,故不同意刘某玉的诉讼请求。
【问题提出】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约定按份共有,分手后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
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系争房屋应视为共同财产,双方在房屋产权证上约定该房为罗某贵、刘某玉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双方为购买该房支付的首付款和在同居期间支付的按揭款,应属共同财产。罗某贵以刘某玉付的首付款是同居期间共同存款,而自己付的首付款是借款,不同意其分割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该房屋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了约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按双方约定进行分割。双方购买该房支付首付款和同居期间偿还的按揭款共计60653.75元。刘某玉要求分割30000元后,该房屋由罗某贵拥有完全所有权,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证上约定了按份共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相对容易一些。如果双方同居期间所购房产在房产证上只体现出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如何去证实该房产属于两人在同居期间所购,这需要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非房产证名字的另一方在为此套房提供的月供凭据、交首付的付款凭据等,这些证据将成为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共有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