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闹离婚期间瞒妻低价卖房 妻子起诉要回房屋为何败诉?(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 咨询电话:13878124891 QQ:364891594)
[基本案情]
李慧与王军结婚10年有余。2008年,二人共同出资在本市西青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军名下。2010年年初,两人因矛盾准备离婚。这期间,王军背着李慧将房产卖给了同事赵亮,等到李慧知晓时,赵亮已拿下了产权证。随后,李慧将王军和赵亮告上了法庭。
西青法院经调取相关证据,查明王军和赵亮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价款为50万元,但经评估,房产市值约为57万元。对此,王、赵两人称是为避税而在合同中少写了价款,实际交易数额为60万元,但二人未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军在与李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后共同财产出售给赵亮,赵亮在购买房屋时系善意取得,且该房已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故王军与赵亮之间的买卖合同视为有效。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慧请求。
[律师分析]
此案中,李慧为何主张确认其丈夫出卖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王军与买受人赵亮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涉及到我们《物权法》中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理解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就本案而言,赵亮居于善意取得该房产,并支付了合理价款,关键的是已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法律是保护善良取得人的合法利益。至于李慧的财产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李慧可以向其丈夫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