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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能否适用于夫妻共有房的买卖?

 

发表时间:2011/12/25 10:12:4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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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的肖女士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一套房子。房子的主人是一对夫妻,签约时丈夫不在,妻子说可以代表丈夫的意思。肖女士便将2万元定金存入房产中介指定的账户。后来,这套房的男主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说这房子他不同意卖,没委托妻子卖掉房子,肖女士便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子的女主人和房产中介公司连带赔偿肖女士2万元。

  法院查明,2007年9月,肖女士通过福州康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欲购江南水都小区的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归田女士和朱先生共有。当时,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朱先生没在场,田女士就代替自己丈夫在合同上签字。据肖女士介绍,当时田女士说朱先生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回,已委托自己在房产买卖合同上签字。这份房产交易合同约定了房产的价格、费用承担方式等内容,还约定保证金(定金)2万元。随后,肖女士就将2万元定金存入房产中介公司的指定账户内。

  正待肖女士继续办理这套二手房买卖的其他手续时,房产中介突然告诉她:“房主不卖这套房了。”原来,在2007年10月22日,房子的男主人朱先生向福州康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其中说明:“江南水都东区这套房子为本人与田女士共有,本人并不知晓也未授权田女士代为出售该房产……本人对你等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对于这份房产交易合同的签字,朱先生压根不认可。之后,房产中介将2万元定金退还给肖女士。

  肖女士将田女士夫妇和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说当初签合同时,自己见朱先生没来,就有疑问,田女士说自己可以代表丈夫的意思,房产中介公司的人也保证没问题。她提出,房主和房产中介要赔自己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江南水都这套房子是归朱先生和田女士夫妇共有,田女士说是受自己丈夫委托替他在合同上签字,但口说无凭,而朱先生已明确表示自己不答应卖这房子,所以肖女士与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

  福州康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方,未对卖方的情况尽到审查的义务,其提供的服务明显存在瑕疵,导致房产交易泡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房产中介与田女士对此都有过错,应连带赔偿肖女士2万元。朱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福州市的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共有的房屋,夫妻双方均需签名。当一方无法签名时,也应取得另一方的授权,从而不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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