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合同无效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1992年经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由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开发和改造XX大街西侧的商业街(以下简称西西工程)。为使西西工程顺利进行,1994年3月26日,房产公司将西西工程3号地拆绘工程分包给北京XX爆破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双方签订了工期一个月,工程款7万元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房产公司于同年3月26日及7月20日分两次将工程款7万元全部付给爆破公司。之后,爆破工程公司于同年4月4日将此工程转让给北京XX广告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双方协议约定工程款5万元,工期20天,爆破公司非法牟利2万元。协议签订后,爆破公司于同年4月7日及7月6日分两次将工程款5万元付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于同年4月13日又将西西工程3号地转包给北京XX运输服务公司(实际为李欣个人),双方协议约定工期为25天,工程款4.5万元。装饰公司非法牟利0.5万元。协议签订后,装饰公司于同年7月19日及7月20日分两次将工程款4.5万元全部付给李欣个人。尔后,李欣又将工程转包给河北固安民工,河北固安民工又将此工程再次转包给四川民工,约定工期19天,工程款为2.2万元。该拆迁工程被非法转包,层层盘剥,非法牟利,造成一四川民工死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同时也扰乱了建筑市场持续。
北京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认为,爆破公司和装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2条第2款擅自转包工程从中渔利的规定,已构成《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6项所列行为。根据《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之规定,没收爆破公司非法收入2万元,没收装饰公司非法收入0.5万元。并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对李欣个人进行了处罚。
点评: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工程的转包与分包有明确的规定,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来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本案中爆破公司于同年4月4日将此工程转包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于同年4月13日又将西西工程3号地转包给北京远贸运输服务公司(实际为李欣个人),尔后,李欣又将工程转包给河北固安民工,河北固安民工又将此工程再次转包给四川民工,层层转包,严重违反了我国建筑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
(摘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林镥海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