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46]
[审判员]: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本庭已在开庭前以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方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清楚了?
[15:23:11]
[双方当事人]:
清楚。
[15:25:09]
[审判员]:
当事人对本合议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5:25:19]
[双方当事人]:
不需要。
[15:25:37]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
[15:26:02]
[双方当事人]:
没有。
[15:28:17]
[审判员]:
当事人对本合议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5:28:25]
[双方当事人]:
不需要。
[15:32:40]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
[15:32:50]
[双方当事人]:
没有。
[15:33:08]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现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5:34:56]
[原代]: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被告该房地产地下室424平方米的场地作为经营数字电影院场地使用,租赁期限为8年。原告按合同要求交纳了第一年租金127200元和押金20000元,同时也缴纳了第一年物业管理费8040元,并对该场地进行装修,共投入装修费870000元,购进168000元设备。装修完毕后,发现所租场地存在多次地下泉水、天面漏水、墙体渗水等严重积水现象,原告将此情况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派人处理,但被告一直都没有处理。由于该场地影响安全使用,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办理电影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造成原告不能使用该场地,无法实现合同的经营目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49240元;3、被告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15:35:27]
[审判员]:
现在由被代答辩。
[15:38:08]
[被代]:
一、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在刘昭辰诉巨龙公司的另一个案子中我方已提出明确主张,主张租赁合同解除,所以现案原告主张我们履行合同无依据。二、原告主张的租金无依据,被告已经交了租金,原告主张的租金时间段与事实不符。租赁物也没有用于合同目的,被告也没有使用过租赁物,所以不应履行剩下的租金。
[15:40:39]
[审判员]:
争议焦点:一、租赁合同是否已经终止。二、原告主张从2012年5月1日算起到2013年1月30日计算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双方对争议焦点是否有意见?
[15:42:35]
[原告]:
没有。
[15:44:11]
[被告]:
第一个争议焦点,应归纳为“租赁合同是否应该解除”,而不是“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这两个争议焦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法庭应该审理“合同是符符合解除的条件”。
[15:44:22]
[原告]:
关于诉讼请求的问题,我们提出的是“履行合同”,被告并没有提出反诉的请求,所以我认为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更准确。
[15:46:34]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举证。
[15:48:41]
[原代]:
1、租赁合同,证实钦州巨龙公司与原告于2011年4月21号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有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没有按要求付租金。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巨龙公司的法人地位。
3、身份证。证明被告刘昭辰的身份,具有行为能力。
[15:49:12]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15:51:32]
[被代]:
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15:51:47]
[被代]:
对证据2,3,无异议。对租赁合同,只能证明签订合同的时间,但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按合同完全履行了义务,无法证明原告已经将合乎合同用途的标的物交给被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