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租赁场地天花板漏水 经营户受损索赔”案
[主持人]:
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15:04:23]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苏传清。
[15:04:45]
[主持人]:
庭审之前,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上午要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
[15:05:07]
[主持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被告该房地产地下室424平方米的场地作为经营数字电影院场地使用,租赁期限为8年。原告按合同要求交纳了第一年租金127200元和押金20000元,同时也缴纳了第一年物业管理费8040元,并对该场地进行装修,共投入装修费870000元,购进168000元设备。装修完毕后,发现所租场地存在多次地下泉水、天面漏水、墙体渗水等严重积水现象,原告将此情况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派人处理,但被告一直都没有处理。由于该场地影响安全使用,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办理电影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造成原告不能使用该场地,无法实现合同的经营目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49240元;3、被告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15:06:10]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请大家随我一起进入庭审现场。
[15:08:00]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 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 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09:55]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5:12:21]
[书记员]:
全体坐下。
[15:12:31]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5:14:32]
[审判员]:
[击法槌]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钦州港人民法庭现在开庭。
[15:14:49]
[审判员]:
下面由法庭核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5:14:59]
[审判员]:
原告钦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港大道巨龙大厦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高兆文,董事长。(不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伟俊,男,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昭辰,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个体户,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湾大道。
委托代理人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昭良,男,XX年XX月XX日,汉族,钦州市人,个体户,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湾大道,系被告兄长。(特别授权)
[15:17:47]
[审判员]:
经核对,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原被告各方对此有无异议?
[15:20:18]
[双方当事人]:
没有。
[15:20:35]
[审判员]: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钦州港人民法庭现在开庭。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钦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绍辰租赁合同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罗桂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杨程任法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