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辩护思路
通过查阅本案案卷,辩护律师发现控方在对被告人贪污部分第1、第2笔指控的证据体系主要是围绕同案人覃小薇的供词进行。控方在对覃小薇问话时,由覃小薇回忆疏理后形成供词。虽然也有中期支付报表相辅证,但是对于中期支付报表中的某项工程量、工程单价的数字是否真实,覃小薇仅凭回忆难于做到客观真实。由于被告人归案时,所做的水毁工程无法再进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鉴定,这也是导致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这方面鉴定结论的原因。加上,实际施工的原始收方数检察机关无法收集到,而覃小薇的供词就变成孤证,因此,辩护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覃小薇的供词存有虚假。在没有相应的证据排除覃小薇供词存有虚假这一合理可能性的情况下,那么覃小薇供称被告人李云天指使其虚列工程量,加大工程单价的指控就无从得予证实,控方欲通过覃小薇的供词来达到证明被告人李云天有贪污的事实将难于实现。在关键证据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本案的其他辅助证据再多也无法有效形成证据锁链,更无法起到证明效用。
辩护律师最终确定辩护思路:即从证据入手,通过对关键同案人覃小薇的供词提出合理质疑,从而摧毁关键证据达到摧毁控方的整个证据体系,达到维护被告人权利的目的。
对于控方指控贪污部分第3笔,主要抓住被告人李云天所使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如果不属于公款性质,那么控方指控被告人李云天构成贪污罪将难于成立。由于控方在对贪污部分的指控中,始终错误认为被告人李云天有虚列工程、加大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套取工程款的行为,而所套取的工程款具有公款的性质。根据之前的辩护思路,否认了“套取工程款”事实的存在,也就否定了工程款为公款的性质。再抓住河池路桥公司第十六、十七经理部参与水毁工程建设,覃小薇将该公司第十六、十七经理部应得的工程款存入其保管的卡中,虽然李云天从该卡中取款用于公司及其他,但该款是经过对第十六、十七经理部施工后应获得的工程款,该款的性质不属于公款,最终达到推翻控方对该笔指控的目的。
综上,通过对检察院指控证据体系的否定,从而达到控方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目的,有效维护被告人的权利。
作者简介:熊潇敏,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原为某法院三级法官,从事法官、律师工作15年,现为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执业后致力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建筑工程、公司法务、矿权流转等法律事务研究。曾为广西嘉和集团、南宁明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广西交通物资总公司、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现为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广西电台、广西交通台特邀嘉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