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5-29 14:50:5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先生及时将个人办理按揭的相关材料备齐交给A公司,A公司亦能及时备齐材料交至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的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银行最终不同意办理按揭,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考量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上,是因为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或其他原因,银行收紧房贷,不同意为张先生和李先生办理按揭,这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买受人的张先生和李先生如果愿意购买该房,可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有权向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应退回张先生和李先生已付的房款。
作者: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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