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平南县景斌学校的过失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被告平南景斌学校的管理上的过失导致了原告不幸的灾难,下半身斑痕累累,平日奇痒无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和生活和学习。由于下身的伤残,原告不能正常学习,不能正常生活,更为严重的是将影响到他的一生的幸福。原告现在还是小孩,其现已开始隐约感受到了别人的歧视,同学的疏远,其过早地尝到了孤独和自卑的滋味。这严重影响其身心的健康成长。这个后果是常人无法想象的。这一损害后果无论给其本人及家长,在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是极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原告因此所受到的伤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上述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同望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