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因为自己的借贷行为而使众多人收不回自己的积蓄时,他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对他施以刑事处罚是没什么疑问的。但这样的刑事处罚是否就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把危害降低到最小部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仅从债务人(也就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身上着手,这样只能起到刑事警戒意义,教育他以后要严格注意自己的行为,但在民事上却起不到一点的作用。本来这个罪名就是从民事领域产生的,最终的结果处理理应还是回到民事领域,这样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但我们目前的法律只处理到刑事部分,也就是说只惩罚了犯罪嫌疑人,但众多的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实在很多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可以得到保护的,因为他们在当初发生借贷关系时,就已经为将来的风险设置了一个保障,那就是约定了担保人,从大量的民事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当这样的批量案件出现时,法院准备把这批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时,有一大部分的人仍然不愿意撤销民事审判程序,因为他们懂得,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他们只能漫长的等待,而最终还是拿不回钱,他们不希望由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他们可以尽快的得到判决,找到担保人索要借款,这样的结果是符合他们当初的预想的。高收入就有高风险,对于债务人将来可能还不起钱的这种风险,大多数的债权人在一开始就已经预料到这样的风险,所以他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约定了担保人。这样的约定也对担保人产生约束责任,按正常来讲,这样一个社会关系算是比较稳定的。但当债务人因为借钱太多,触犯刑事犯罪时,担保人的责任突然免除了,这时的担保人突然觉得很轻松,这样的效果也是他没有想到的。
原来一定债务人犯了罪,我的包袱就可以解除了。大家试想一下,这样的效果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是更为恶劣。本来刑法作为社会的最终保护神,它所要守住的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底线,但在这样一个民刑临界点,却被担保人用来脱身,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法律上的一个盲点。我们应该如何来平衡民事和刑事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现代法律人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作者:吴江 仓雷 丁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