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孙冰倩的证词,证实1997年4月其付给余伟娟15,000元办护照、签证,余下孙的出国申请审批表上未填写其实际单位,并当孙的面在表上盖了其他单位公章后送入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出护照后,孙于同年7月去泰国。
3.证人王宝萍的证词,证实1997年4月余伟娟得知王是上海宝顺机械厂法人代表后答应为其办护照,余让其在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职务栏内填写“工人”,职称栏内填“会计”,王证实该厂无人事科印章,办出护照后,王于同年8月20日去了泰国。
4.证人胡佳玲的证词,证实1997年7月其先后共讨给余伟娟18,000元办理护照、签证,余让无业的胡在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的工作单位、简历栏内填“上海宝顺机械厂”、“漕河泾兴兴商业服务公司”,余讲能盖到上述单位的章,8月胡拿到护照,8月20日去泰国。
5.证人沈晓伟的证词,证实1997年7月余伟娟拿了一份沈不认识的所谓“沙法安”的邀请信及护照复印件给沈,沈按余的交待填写中国公民出国 (境)申请审批表,后连同上述材料交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护照,办出护照后,余又为沈、胡佳玲办了赴泰国的旅游签证,8月20日余、沈、胡随旅游团赴泰。
6.证人张莺的证词,证实1997年5月先后付给余伟娟13,000元办护照、签证,余让无业的张在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工作单位栏内埴“华南工艺制品厂”,余称可盖到该厂的公章,张6月拿到护照。
7.证人张薇萍的证词,证实1997年3月先后共给余伟娟10,000元办理赴泰国的护照、签证,张拿到护照后发现出境卡写的是德国慕尼黑,后由李雯陪其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更换了去泰国的出境卡。
8.证人陈福庆的证词,证实其1997年3月受余伟娟之托联系李雯为女青年办赴泰护照、签证,余告诉陈自己用私刻的公章盖过多份中国公民出国 (境)申请审批表,要陈问李雯可否再用,陈询问李,李称可以,后科将一份盖有伪造的“上海华南工艺制品厂人事科”、“漕河泾兴兴商业服务公司人事科”章印、填写了内容的申请审批表给陈,再由陈转交给李。办妥护照后,余红队5,000元,陈给邹海4,000元,让其转交李雯。
9证人邹海的证词,证实其1996年听李雯讲在帮别人代办护照、签证,1997年2月陈福庆告诉邹,余伟娟手中有许多人想办护照去国外,邹就约李雯、陈福庆商谈,李称办护照赚的钱三人平分,邹称旧同事刘雄的表姐在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工作,可让刘前往打招呼,后李雯拿了四份填妥内容的申请审批表交给邹,邹与刘一起将之送入出入境管理处,后办出护照。
10.证人陈伟民的证词,证实余伟娟于1997年让在上海锦江旅行社工作的陈代办霍凤珊、张莺、王宝萍等多人的赴泰国的旅游签证,每人费用500元,陈曾看见余用以办护照而私刻的二枚公章,其中一枚是华南工艺制品厂的章。
11.证人杨铁牛的证词,证实上海兴兴商业服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上海华南工艺制品厂均无人事科,未为员工办理护照而出具证明,使用所谓“人事科”的章。
12.查获的证人乔伟萍、朱莲萍、孙冰倩、王宝萍、胡佳玲、沈晓伟、张莺、霍凤珊、张薇萍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所附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证实余伟娟在表上加盖私刻的“上海华南工艺制品厂人事科”、“漕河泾兴兴商业服务公司人事科”、“上海宝顺机械厂劳动人事科”章或提供虚构的邀请信、经济担保书编造申请审批表的内容,李雯提供假材料,参与编造张薇萍、霍凤珊的申请审批表,共同为他人从上海市公安局出境管理处骗取护照。
13.入出境卡片,证实乔伟萍、孙冰倩、胡佳玲、沈晓伟、张莺、霍凤珊、张薇萍等人分别从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出境前往泰国。
1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书,证实霍凤珊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第三页“境外邀请人或雇主的情况及与申请人的关系”栏内字迹及张薇萍的申请审批表第二页的全部书写字迹是由李雯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