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概况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容(节选)
  2007年3月12日,被告人洪生和香港中介"曾生”(不知名,另案处理)等人策划、安排被告人李江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居民梁某(另案处理)办理“假结婚证”,并向梁某收取了30000元港币。
   后梁某在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以探望香港配偶廖某为由骗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于2007年3月12日至2009年6月11日期间共7次申请赴香港的探亲签注并获批准6次,使用上述出境证件入境香港6次。……[详细]
·本案由熊潇敏律师担任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熊潇敏律师简介》》
·本案熊潇敏律师的辩护词(word文档)) ·一审判决书(结果拘役五个月)
  本案控辩交锋:   

  控方罪名成立。且情节严重, 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由:被告人李江以与内地居民假结婚的方法,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李江与内地女子梁某“假结婚”后,梁某成功办理去香港签注6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应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方罪名不能成立
  理由:据刑法第 319 条第一款之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 梁某在与被告人李江假结婚后,梁某先后于 2007 年 3 月 12 日 至 2009 年 6 月 11 日 期间,以探望李江为由成功申请探亲签注 6 次,梁某持上述签注出境香港 6 次。 而梁某出境 6 次均为其本人自行独立前往香港, 6 次过境不知组织者是谁,也不存在事实上的组织者。梁某骗取出境证件并非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因此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详细......]

 
  专题案例:检察官对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观点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根据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分解为“为自己组织”和“为第三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并且骗取的出境证件还没有实际用于偷越国(边)境。.....(详细>>>>)
 
 法律常识(刑法常识、委托律师常识)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指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弄虚作假地以劳务输出……[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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