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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6/3/22 9:45:2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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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到北x县法院,法官说他将用简易程序来审理,什么是简易程序?是不是意味着将对我的案件简单审理?

  【问题】

  什么是简易程序,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南宁熊潇敏律师解答】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列举,即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该条规定意味着,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就只3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如果发现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裁定转入普通程序。

  你的案件之所以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因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明确、数额不大等原因,适用简易程序能缩短审理时间,方便当事人,如果发现不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法院将会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所以不必担心简易程序不利于查清案情。

  (作者:熊潇敏、卢瑜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个人简介

  熊潇敏,1973年10月出生,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诉讼与仲裁部部长、高级合伙人、律师,广西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委员会委员,广西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具有法官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职业之前在法院工作十年,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对诉讼案件有较强的预判能力。辞去法官从事律师执业后,致力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建筑和房地产、公司法务、矿业与能源等法律事务的研究。领衔创办广西专业律师网并担任该站站长、首席律师。

  联系方式:QQ364891594  邮箱:xiongxm@163.com 电话: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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