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原告黄某丽通过网上转账,从其开立在福州的银行账户,将讼争款项300万元汇至被告蒋某燕的账户。后原告向福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由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纠纷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贷款方所在地。黄某丽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被告蒋不服,上诉称黄某丽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上转账,无法认定合同履行地在福州。黄某丽的住所地亦不在福州。二审认定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划出讼争款项的银行所在地福州。现问,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是否正确?
律师解答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处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的重点。网上转账时,当事人发出转账指令的网络终端与款项划出地点并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确定通过网上转账支付借款时,款项实际划出的银行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非发出转账指令的网络终端所在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