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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法律顾问]夫妻间可否将一方股份任意向对方转让?

 

发表时间:2013/10/11 23:23:2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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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法律顾问]夫妻间可否将一方股份任意向对方转让?

  [咨询]:李先生与其6个好友一起创办一家公司,占公司30%的股份,并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现因李先生的身体近段时间出现点状况需要住院治疗,为此其便与其妻子张红商量,想让妻子张红进公司代替其管理公司。于是李先生与张红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先生将其30%的股权转让给张红。在张红准备进入公司担当股东角色时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认为他们夫妻俩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问题]:张红与先生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其他股东的反对意见是否合理?

  [解答]:广西专业律师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规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任意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此可见,夫妻之间转让有限公司股权也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当作自己夫妻的财产任意转让。综上,夫妻间的股权转让亦应遵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不能随意的转让。如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该转让方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联系方式,QQ:364891594,网站:百度搜索“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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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宁处理股权转让有名的律师,夫妻间可否随意互相转让股份,广西有名的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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