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午托班被学生打,我该如何索赔?
生活报记者覃燕燕整理
1.莫女士问:因为工作忙,我把儿子送到一家午托班。前几天,儿子被同在午托班的一名大男孩打得鼻梁骨都快断了,脸上到处是血,后来被送往医院。事后,我找打人的男孩的家长商量医药费等赔偿事宜。对方家长称,她们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小孩在午托班打架,午托班的工作人员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方家长说,她只愿意承担30~40%的医药费,剩余的60~70的医药费应由午托班支付。我和对方家长曾找过午托班商谈此事,午托班方面不肯付医药费。请问,像我的儿子发生类似的情况,午托班有无责任?她们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我可否到法院告她们?
律师答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午托班方面如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无条件承担责任。莫女士如在学校未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情形下,而要求午托班方面全额承担未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2.农先生问:我在一家做日用品批发生意的私人营业部工作5年了,是一名送货工,双方一直未签订过任何合同。要是对方无故把我辞退了,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若是我主动辞职或对方把我辞退,我能领到双倍工资吗?
律师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农先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原因提出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3.赵女士问:我们国家的法定休息日一共有几天?分别是几月几号?在这些法定休息日上班,都能领到3倍的工资吗?
律师答复:共11天。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特别鸣谢: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
注:律师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