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2006年,张女与李男相识并相恋,不久二人开始同居。2008年,二人订婚,由男方出资12万,女方出资13.5万在某小区购置楼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张女咨询:如果二人现在因感情不合,要分手,这房屋的增值部分该怎么分,该找谁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分析】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本案中,二人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楼房并领取房屋产权证,且双方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故此房属于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张女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