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李某(女)系恋爱关系。2005年7月1日分手,双方协商由王某补偿李某50000元钱,王某便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李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在五年之内按年分期付款,每年7月1日付欠”。
2009年夏,李某给王某出具一张没有署名和日期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还人民币50000元正”。后李某以出具的收条是在其醉酒后出具的,当时并没有收到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伍万元欠款。
本案是因男女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债务纠纷,焦点在于对王某出具的欠条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界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基于自身的情感,认为分手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创伤和损失,经过协商王某以欠条的形式,承诺给付李某50000元,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出具欠条系李某胁迫所至,所以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双方均未结婚,双方的恋爱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在分手时王某的承诺,其本身并无违反法律,同时该行为仅涉及双方的自身利益,所以也不损害公共利益。据此,王某出具欠条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并无导致该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因李某没有充足的证据来推翻王某提供的50000收条,双方之间因“分手费”产生的债务已归于消灭,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