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律师董茂强状告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交投集团公司”)多收高速费一案,近日有了新的进展。
去年12月29日,辽宁交投集团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返还董茂强5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终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今年1月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还从辽宁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处获悉,省物价局已介入调查此事,具体由该局的直属单位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处理。
2月1日,收到立案通知书的董茂强对澎湃新闻表示,案件取得新的进展,让他感到欣慰,“这(多收高速费)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比起最终的结果,我现在更关注这件事的处理过程。”
回顾:律师状告高速多收费胜诉
这个案子要从2015年说起。据《辽沈晚报》此前报道,2015年9月8日,董茂强开车从沈阳去沈阳下辖的康平县,他走的沈北新区收费站上高速,然后在康平站下高速,“当时我看高速的指示牌好像是83千米,出口显示收费40元。高速公路的收费是里程乘以单价,我就感觉这个收费不对,83千米咋也收不出40元啊。”
2015年9月12日,董茂强向该段高速公路的收费单位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出律师函,要求高速方面向自己答复该区间高速公路通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构成。
2015年10月12日,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了《关于高速公路沈北新区至康平段计费问题的答复》:“费额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费额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沈北新区站至国道203线与十大线交界处的5千米公路为一级公路,属于沈康高速二期工程项目。此段公路与衔接的沈康高速公路一同经省发改委审批,建设费由省交通厅一同列支……故确定该路段为沈康高速二期工程的起点,计入全省高速管理路网收费里程,对通行沈北新区收费站的车辆按统一收费标准征收该路段通行费。”
“董茂强律师通行的沈康高速(S2)从沈北新区站进入,到长深高速(G25)康平站驶离高速,高速公路行驶距离为82千米,但按87千米计费,包括沈北新区站外沿线5千米。”
对于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给出的答复,董茂强认为高速收费站外5千米按高速收费,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较真的董茂强于2015年11月9日再次给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函,请对方说明沈北新区收费站外5千米外沿线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法律依据,并公开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
“这回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迟迟没有给我答复,我就决定起诉他们。”董茂强向澎湃新闻回忆说,他以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没有在30个工作日内向其履行答复职责,属于程序违法为由,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董茂强打赢了这场行政诉讼的官司,但他认为还是没有解决这5千米收费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于是,2016年7月22日,董茂强又将这段高速公路的收费单位辽宁交投集团公司(注:2016年2月18日,经辽宁省政府批准,这段高速公路的收费单位由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调整为辽宁交投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5元高速公路通行费。
去年8月底,董茂强这场民事诉讼也有了终审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的5千米路段有多个路口供行人、非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进出该路段通行,也未修建任何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该路段并非高速公路,辽宁交投集团公司返还董茂强的高速公路通行费5元。
进展:省物价局介入,收费单位申请再审
虽然打赢了两场官司,但董茂强觉得,这个事还不能画上句号。“收费站外5千米能计入高速公路里程吗?如果不能,那么多收的5元钱,就必须立即停收。”董茂强对澎湃新闻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