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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女子生前借数百万从事非法经营 丈夫被判不用还

 

发表时间:2017/3/12 23:58:56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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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江门讯(全媒体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黄海磊)妻子蒋某庆生前以开发药品有巨大利润为由向袁某沛借款数百万元,然而这些钱却被她转移到地下钱庄从事非法经营。她死后,袁某沛以这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她丈夫林某威还债。

  昨天,记者从江门中院获悉,新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袁某沛的诉讼请求。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庆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而是转移到地下钱庄,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因此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也被列为江门市两级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林某威与蒋某庆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婚姻期间,袁某沛在2015年2月至8月分9次将785.6万元划入蒋某庆提供的属于林某威的账户。后蒋某庆还了部分借款并向袁某沛出具一份记载有六次收袁某沛不等金额共计413万元的欠条,并在该欠条上签名、按上指印。林某威名下的银行账户由蒋某庆控制、支配,该账户在蒋某庆生前交易比较频繁,数额巨大,由该账户转出款项涉及的人员有黄某团及林某威等七人,汇出款项超过600万元,收入的款项超过100万元,其中转入林某威其他账户的款项有7笔,合计35.7万元。

  2015年8月,蒋某庆去世。袁某沛以林某威是蒋某庆配偶,其出借给蒋某庆的钱属于林某威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诉请林某威偿还借款本金413万元。

  新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袁某沛不服向江门中院提出上诉。江门中院法官表示,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区分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涵义,准确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标准。案件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精神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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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变动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台背景

  出台补充规定的背景,是此前于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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