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要界定“因公外出”和“上下班途中”
就工伤认定的条件及核心问题,华商报记者咨询了两位专业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刘某属不属于工伤,就要判断是不是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向前认为,这个主要参考是不是上下班的时间、是不是上下班的必要路线。“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可以判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时间和地点在适当范围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单位不认可工伤,就需要单位举证。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奇认为,认定工伤主要是界定“因公外出”和“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如果是私人聚会,肯定不能算工伤,如果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就算工伤”,王奇说,如果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