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水库,经法院审理,水库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木船疏于管理和维护,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4月下旬,16岁的小张在水库游玩时不幸溺亡。事发后,小张父母将水库管理方以及与小张结伴到水库游玩的8名同伴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1月24日,成都商报记者从自贡富顺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水库管理单位和参与划船的5名未成年人对小张溺亡的损害后果均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依法判决:水库管理单位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参与划船的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水库管理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
9人相约到水库游玩
推船入水 1人溺亡
今年4月23日午后,家住富顺县永年镇16岁少年小张与8名同伴,相约至当地一座水库游玩。抵达水库后,小张见水边有一艘木船,遂提议将其推入水中划行。
第一次推船入水,孩子们一边划船一边嬉戏打闹;第二次推船入水,意外发生,船内开始进水,多人相继跳入水中并相互救助至岸上。可惜,小张不幸溺水身亡。办案法官介绍,9人里,年龄最小的6岁,其他8人年龄在12至16岁不等。事发后,有家长主动给小张家里送去慰问金,有家长认为可以赔偿,但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无法赔。
无奈之下,小张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儿子的8名同伴和水库管理单位告上了法庭。
小张的父母认为,水库周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且管理方未对库区船只进行有效管理,造成存在安全隐患的船只被轻易划走;同时,小刘(小张的同学)等同伴在水中嬉闹的行为加重了危险的发生。因此,水库管理单位和小刘等同伴应当对小张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判决:
水库管理单位担责15%
5同伴各担3% 3同伴不担责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多名被告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列其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是否承担责任的争议较大,数次的庭外调解也未果。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水库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明显存在漏水安全隐患的木船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死者及其同伴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木船拖入水中,因木船漏水导致死者溺亡,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与死者合力拖船及在划船过程中相互嬉戏的5名未成年人的行为,系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故由5人承担同等责任;未参与下水游泳、划船的3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认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水库管理单位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参与划船的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水库管理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所以有3名孩子不承担责任,办案法官解释,经调查核实,3人在整个游玩过程中没有参与推船、嬉戏、打闹和游泳,所以在该事件中不存在过错,遂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