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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因前夫欠钱陷官司 同一判决书现两结果

 

发表时间:2017/1/18 23:20:56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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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国裁判文书网差异部分表述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本案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夫妻正常日常开支,原告作为出借人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为被告唐某和花火的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唐某向原告借款直接转入李某账户,用于偿还被告李向锋与李某的借款,本案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家庭也未从中获益,所以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唐某个人债务,被告花火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花火得到的纸质版判决书相关部分表述则为: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汇入被告唐某指定的账户,已完成出借人的义务。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唐某与被告花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方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被告唐某的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借款时明知被告唐某与被告花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本案借款应为被告唐某与被告花火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花火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相关法律依据上面,和前者相比,少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多了“24条”。

  “两份案号相同的判决书,原被告陈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乃至于法院审查认证和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均一模一样,仅仅是因为所适用的法律不同,最终竟能得出迥然相反的结论,这简直太过于匪夷所思了!”花火感慨。

  担心证据流失,11日,花火已花2000余元,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这份判决进行了公证保全。

  [案件审判长回应]

  依据是“24条” 以纸质判决书为准

  ■ 原告父亲是法院法官,称没因此案去找过一审法官

  ■ 她名下房屋及工资卡被保全冻结,准备申请再审

  事实上,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花火就到邵阳市纪委进行过投诉。花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投诉原因在于,本案原告王阳的父亲王志强,即是邵阳市中院法官。“我的律师告诉我,此前有一次他去一审法官办公室时,发现王阳之父在一审法官办公室里,两人讨论的就是我这个案子。”

  12日下午,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邵阳市中院法官王志强表示,王阳确实是自己女儿,“但我从未过问过她的案子,也没有因为这个案子去找过一审法官。”

  (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案件审判长徐韬则表示,裁判中他们适用的法律依据为“24条”,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成都商报记者指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存在另外一份案号相同,但结论迥异的判决,徐韬先是连呼不可能。但沉默了数十秒后又表示:“判决以我们交付给当事人的纸质版为准。至于网上为何会出现一份适用《婚姻法》41条且不担责判决,我确实不知道。这可能需要问电脑管理员才清楚。”

  不期而来的债务最终让花火陷入绝境。在诉讼之初,父母出资为花火所购买,并登记于花火名下的房屋就已被保全冻结。另外,她的工资卡也已被保全冻结一年多。“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有四五千。但保全冻结后,法院每月只给我留1800元,这就是我母子二人一个月全部的生活来源。”

  在花火看来,随着前夫唐某和李向锋的跑路,自己成为了唯一有偿还能力的对象,“对方现在就死死盯着我那套房子和我的工资卡不放。”

  目前,花火正在积极准备材料,申请再审。

  另外,成都商报记者昨晚再次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判决书显示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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