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4种情形下酒友需要承担责任
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伍执娟法官分析指出,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伍法官称,本案中,阿成作为聚会组织者和对阿全过量饮酒没有进行劝解或制止,酒后同行者阿伟因没有对其采取安全保障义务,明知其醉酒仍放任其自行驾车回家,对其死亡存在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人因事前与阿全不认识,也未与死者阿全在聚会期间有接触,因此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