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朋友生日聚会饮酒后,男子阿全自行驾车回家,结果因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当场死亡。死者阿全父母将参加聚会的13名酒友悉数告上法庭,要求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索赔14万余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参加聚会后醉驾身亡 家属要酒友承担20%责任
被告阿伍、阿伟于2015年5月20日在家中介绍阿全认识被告阿成,阿成当晚邀请三人参加其5月24日的生日聚会。5月24日,阿全与被告阿伍、阿伟共同参加了阿成在东凤镇一酒店的生日聚会,其中参加人员还有被告阿杰、阿新、阿文、阿明、阿章、阿朝、阿炳、小惠、小花等人及一甜品店员工。大约当晚12时许,甜品店的员工先行离开,聚会由被告阿成埋单。被告阿伍还称死者阿全并不认识被告阿杰、阿新、阿文、阿明、阿章、阿朝、阿炳、小惠、小花等人,在聚会期间也未跟上述人员交流或饮酒。聚会结束前,被告小惠、小花先行离开。聚会后,被告阿杰、阿新、阿文、阿明、阿章、阿朝、阿炳离开后,被告阿伟、死者阿全两人自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被告阿伟与阿全驾车到阿伟家后,阿全又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
5月25日2时37分,阿全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沿105国道由东凤往小榄方向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事故造成阿全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阿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底,死者阿全父母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阿全作为成年人,醉酒后独自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阿成作为酒宴的邀请人、组织人,冷饮甜品店作为酒宴的组织人,其经营者及阿成没有对饮酒者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在明知阿全已经饮酒过量要开车的情况下,没有充分注意、阻止危险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更多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同饮者,也有善意提醒、劝诫的义务,均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经计算,阿全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1万余元,众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即14万余元。
被告阿成答辩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次要责任的更多责任也无事实依据。被告阿伍、阿伟均同意各赔偿原告20000元。其余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并辩称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在聚会期间也没有与死者有接触。
聚会组织者及同行人 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阿全作为一成年人,在参与聚会时,理应认识到饮酒过量的后果,以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却在明知自己已醉酒的情况下,仍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并罔顾道路交通安全,不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理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酌情认定为90%。
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被告阿成应对参与聚会各人的人身安全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劝诫参与人不能饮酒过量或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离开等。由于被告阿成并未尽到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理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被告阿成应承担5%的责任。
被告阿伟作为阿全离开聚会时的最后同行人,并未向已醉酒的阿全尽到提醒、监督的义务,劝导其不要醉酒驾驶,让其醉酒后自行驾车离开,导致事故发生,亦应对该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阿伟应承担5%的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死者阿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驶的行为应有清楚的认知,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阿伍,由于其在庭审中同意个人赔偿20000元给原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
关于被告阿杰等共同参加聚会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上述人员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虽参加了聚会,但在聚会期间未与阿全进行交流或饮酒,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被告与阿全的事故存在关联性,故此,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76506元。因造成本次事故,阿全自身需承担90%的责任,被告阿成、阿伟各承担5%的责任,即两被告赔偿金额应各为33825.3元。法院判决被告阿成、阿伟各支付赔偿款33825.3元;被告阿伍支付赔偿款2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