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灭门案”案发房屋(右)房门紧锁,长期空置。刘思维 摄
出租房内保姆砍死雇主后自杀;租户家属称遇害者无过错,应该向凶手讨还损失
保姆砍死了住在出租房的雇主后自缢身亡。继而引发了房东、受害人家属和家政公司之间的两起民事官司。昨天下午,房东起诉遇害租户家属,索要“凶 宅”贬值损失50万元的诉讼在通州法院开庭。租房的李先生则认为,自己遇害的父亲并无过错,原告房东应该向凶手或继承人来主张损失。
房屋因“凶宅”贬值
昨天下午的庭审上,原告房东和被告租户家属都未现身,双方均由代理人出庭应诉。
房东贾女士夫妇介绍,去年七月将在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李先生,租金每月2200元,租期一年。李承租该房后,交由父亲老李居住。
2016年4月,房东接到物业公司电话称该房屋发生命案,租住房屋的老李被聘用的保姆杀害,后保姆自杀。因房屋发生命案,该房屋成了众所周知的凶宅。此后,房东将房屋出租信息挂至地产经纪公司网站对外出租,但至今未租出去。此后的求租者均因该房是“凶宅”,不愿承租。
在此案中,房东认为,李先生对其父负有监管职责,发生此凶杀案导致房屋无法租出,造成房屋的贬值。李应负有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故贾女士夫妇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
被告方也是“受害者”
李先生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原告出租房屋是一种经营行为,任何营业行为都会有商业风险,出租房屋内发生凶杀案件并非被告 故意或主动的,被告方也是受害方,这样产生的商业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凶手不明原因将被告的父亲杀害,被告父亲并无过错,若像原告所述给原告造成了 损失,原告应该向凶手或继承人来主张损失。”
该代理人还表示,不幸发生后,被告一直在主动与原告协商并且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将房屋交还给原告,现原告仍欠被告房屋租金4400元以及燃气费,以及房屋内全套家具,因此主张原告返还这些。
双方同意法庭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 庭审
保姆杀人动机不明 雇主否认双方积怨
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构成“凶宅”。原告认为大家会对房屋产生避讳心理,该房屋难以出租、转让,只能低于市值,承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被告则认为凶宅只是原告个人认为,发生保姆杀人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不应承担损失。
此外在法庭询问中,被告方称,被害的父亲系半身不遂后遗症,需要拄拐,保姆主要是照顾老人饮食,做饭、做家务,此前曾更换过三任保姆,而行凶保姆也是家政公司推荐。被告并不了解其为何要将自己的父亲杀害。
而原告则在法庭上称,被告并没有来到涉案房屋,都是保姆在照顾老父亲,“听附近的居民说这个老人和保姆有积怨,日积月累的矛盾导致保姆将老人杀害。”但这一说法遭到被告否认。
李先生代理人介绍,李先生租房的目的是和父亲共同居住,父亲在主卧,他在次卧,后因父亲身体原因聘请保姆照顾父亲,保姆一直居住在客厅,上述情 况警方均有记录。该代理人表示,据其了解,肇事保姆起诉过与丈夫离婚没有结果,且保姆的母亲在前段时间去世。用斧子砍死老人后,保姆用晾衣绳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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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这起保姆杀人自缢案还引发了另外一起民事诉讼,本案被告李先生将肇事保姆邱某的家属及家政服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0万元。此案目前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