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泰州中院决定,赔偿周余强422251.76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522251.76元。泰州中院在侵权影 响的范围内为周余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驳回周余强的其他赔偿请求。周余强不服泰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向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 决定。2015年9月,省高院维持了泰州中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周余强案一览
2006年1月
周余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
2006年11月
姜堰法院判处周余强有期徒刑9年11个月。
2006年12月
泰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5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无罪抗诉。
2011年10月
周余强获假释。
2011年11月
江苏省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泰州市中院重审。
2012年12月
此案在泰州市中院重审,未宣判。
2013年1月14日
现代快报以《江苏省检察院提起“无罪抗诉”,坐了5年多牢后他重获自由》为题,报道此案。
2013年11月10日
现代快报以《“难产”的判决》为题,报道泰州市中院重审此案。
2014年5月20日
泰州市中院开庭,法官当庭宣布周余强无罪。
2015年9月
江苏省高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6年6月
周余强提起民事诉讼,将正太集团、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告上法庭。
民事诉讼
还有官司要打
现 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06年6月,正太集团认为交通工程公司经营不善,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公司,并承诺交通工程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正太集团承继,交 通工程公司于2006年7月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2006年10月,正太集团进行改制时,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向工商部门出具担保函:截至2006 年12月10日正太集团的资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在此之前该公司如有不能清偿的债务,由我局负责担保。
今年6月初,周余强将正太集团有 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告上法院。他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返还侵占周余强的工程款200万元(暂按照200万元计算,具体数额待审计后确 认),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侵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判令赔偿周余强购置的固定资产145.8万元(暂按照该数额计算,具体数额待审计后确认),并按 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侵占的固定资产部分的利息。判令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周余强告诉现代 快报记者,在他入狱前,他累计承包了包括通洋河大桥、苏通大桥、索伦大桥、太仓新港互通大桥等多项工程,这些工程大都已经收尾,但因为他入狱,相应的工程 款要么没有结算,要么进了正太集团账户。他假释后,多次找到正太集团,并委托一家机构做审计,但最后因正太集团未提供完善的资料,导致审计中止。下一步, 周余强准备继续漫长的民事诉讼之路,他说,最难的时候他都熬过来了,他一定会坚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