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老总入狱5年后被判无罪 索赔2.7亿获赔52万

 

发表时间:2016/7/18 11:42:52 来源:现代快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46岁的泰州姜堰人周余强被一、二审法院判定有罪,坐牢5年后假释。后来江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泰州市中院进行重审,最终 判周余强无罪。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周余强提出国家赔偿,数额高达2.7亿多元。泰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先后做出裁定,最终周余强获赔偿42万多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目前周余强正提起民事部分的诉讼。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事件回顾

    入狱5年最终被判无罪

    2001 年,周余强承包经营江苏正太集团交通工程公司,约定承包期3年,共上缴承包金100万元。2006年1月,姜堰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将周余强刑拘。同 年11月,姜堰法院一审判决周余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1个月。同年12月,泰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4日,江苏省人民 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无罪抗诉。

    2011年10月18日,周余强获假释出狱。2011年11月4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了姜堰、泰州两级法院的判决,案件由泰州中院重审。2012年12月,泰州市中院重审,但未宣判。

    对 此,现代快报于2013年1月14日、11月10日连续报道此事。2014年5月11日,现代快报再次以《何时还我两个字:无罪》为题,报道该案。 2014年5月7日,泰州中院对周余强一案进行再审,当庭认定周余强不构成犯罪,但法院未当庭宣判。同年5月20日,泰州市中院再次开庭,终于做出判决, 宣告周余强无罪。

    周余强表示,因为一、二审法院的错判,自己无辜坐牢5年。周余强表示:“我希望在我的案子办理过程中,该承担责任的人,也要得到追究。”

    天价索赔

    公司损失巨大,索赔2.7亿

    现 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周余强被宣布无罪后,于2014年下半年启动了申请国家赔偿。他向泰州市中院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为: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失 422251.76元;按原职位工资标准赔偿失去自由后至今的社保等(五险一金)损失;因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双腿功能受损的伤残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 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返还被没收的现金105万元及汽车两辆,并赔偿因错案致使其公司财产被侵占、对外债权、失去自由期间的工 资、应收权益等损失共计2.74亿多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周余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 他之所以提出如此天价的赔偿,是有理由的。首先是他失去5年自由,这是无法追回的损失;另外在他入狱期间,他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并已被转手他人,在他入 狱前,他的公司已经承接了大量工程,有大笔的工程款没有结算,这部分损失数额巨大;再就是他本人及家庭因他入狱5年,遭遇重大打击,儿子的前途受到了影 响。经过综合计算,他和代理律师提起了2.7亿多元的赔偿要求。

    周余强的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耿延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国家对于国家赔偿这方面是有标准的,但周余强作为一名公司老总,蒙冤入狱5年,不但造成了大量直接损失,更有公司转手、业务停滞、家庭遭打击等间接损失,还有精神损失方面,周余强都有权提出自身诉求。

    法院判决

    赔偿52万,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泰 州市中院审查后认为,周余强被实际羁押限制人身自由2104天,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 赔偿标准是每天200.69元,所以应向周余强支付国家赔偿金422251.76元;周余强要求按原职位工资标准赔偿失去自由之后的社保等损失,不属于国 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采纳;周余强主张因错案致使其公司财产被侵占、对外债权、失去自由期间的工资及应收权益包括律师费、车旅费等损失共计 27436.95万元,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采纳;对于1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综合考量决定给 予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周余强要求为其儿子恢复学籍及追究有关人员错案责任的请求,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不予理涉,与其他请求一并驳 回。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在线律师,南宁律师
更多与 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在线律师,南宁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老人去世四个女儿状告保姆索赔38万被驳回
下一篇男子嫖娼后“求包养”遭拒 杀死卖淫女抛尸水沟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