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泰州姜堰人周余强被一、二审法院判定有罪,坐牢5年后假释。后来江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泰州市中院进行重审,最终 判周余强无罪。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周余强提出国家赔偿,数额高达2.7亿多元。泰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先后做出裁定,最终周余强获赔偿42万多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目前周余强正提起民事部分的诉讼。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事件回顾
入狱5年最终被判无罪
2001 年,周余强承包经营江苏正太集团交通工程公司,约定承包期3年,共上缴承包金100万元。2006年1月,姜堰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将周余强刑拘。同 年11月,姜堰法院一审判决周余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1个月。同年12月,泰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4日,江苏省人民 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无罪抗诉。
2011年10月18日,周余强获假释出狱。2011年11月4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了姜堰、泰州两级法院的判决,案件由泰州中院重审。2012年12月,泰州市中院重审,但未宣判。
对 此,现代快报于2013年1月14日、11月10日连续报道此事。2014年5月11日,现代快报再次以《何时还我两个字:无罪》为题,报道该案。 2014年5月7日,泰州中院对周余强一案进行再审,当庭认定周余强不构成犯罪,但法院未当庭宣判。同年5月20日,泰州市中院再次开庭,终于做出判决, 宣告周余强无罪。
周余强表示,因为一、二审法院的错判,自己无辜坐牢5年。周余强表示:“我希望在我的案子办理过程中,该承担责任的人,也要得到追究。”
天价索赔
公司损失巨大,索赔2.7亿
现 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周余强被宣布无罪后,于2014年下半年启动了申请国家赔偿。他向泰州市中院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为: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失 422251.76元;按原职位工资标准赔偿失去自由后至今的社保等(五险一金)损失;因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双腿功能受损的伤残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 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返还被没收的现金105万元及汽车两辆,并赔偿因错案致使其公司财产被侵占、对外债权、失去自由期间的工 资、应收权益等损失共计2.74亿多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周余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 他之所以提出如此天价的赔偿,是有理由的。首先是他失去5年自由,这是无法追回的损失;另外在他入狱期间,他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并已被转手他人,在他入 狱前,他的公司已经承接了大量工程,有大笔的工程款没有结算,这部分损失数额巨大;再就是他本人及家庭因他入狱5年,遭遇重大打击,儿子的前途受到了影 响。经过综合计算,他和代理律师提起了2.7亿多元的赔偿要求。
周余强的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耿延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国家对于国家赔偿这方面是有标准的,但周余强作为一名公司老总,蒙冤入狱5年,不但造成了大量直接损失,更有公司转手、业务停滞、家庭遭打击等间接损失,还有精神损失方面,周余强都有权提出自身诉求。
法院判决
赔偿52万,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泰 州市中院审查后认为,周余强被实际羁押限制人身自由2104天,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 赔偿标准是每天200.69元,所以应向周余强支付国家赔偿金422251.76元;周余强要求按原职位工资标准赔偿失去自由之后的社保等损失,不属于国 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采纳;周余强主张因错案致使其公司财产被侵占、对外债权、失去自由期间的工资及应收权益包括律师费、车旅费等损失共计 27436.95万元,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采纳;对于1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综合考量决定给 予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周余强要求为其儿子恢复学籍及追究有关人员错案责任的请求,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不予理涉,与其他请求一并驳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