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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教室装修后小学生病亡 校方被判赔42万

 

发表时间:2016/6/22 15:48:55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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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晚记者注意到,学校装修、学生患血液病索赔的事件虽然屡见报端,但终审判决学校装修与学生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国 内法院尚属首案。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审判思路具有一定的判例意义,为其他法院对同类案件进行审判时提供了参考。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共有4个争议焦点,分别是因果关系、过错问题、法律适用和责任比例。对于小丽患病与学校装修之间的直接因果 关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小丽在2012年8月25日在北京南口华军门诊部的检验结果,其白细胞值为8.8,在正常范围内,而起在2013年2月初即被诊 断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法院认为,在该段期间内,依据现有证据可证实,七间房小学在暑期对学校教室进行过装修,在2012年1月10日左右加装暖气并粉刷油漆,依据目 前针对再生障碍性贫血致病机理的研究,毒物影响特别是油漆中所含化学毒物苯与再生障碍性贫血之间存在关联,装修之后对房屋进行一段时间的通风换气目前已经 成为社会共识。因此,七间房小学的装修行为与小丽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法院解读

    校方过错本可避免 刷漆时间应推迟

    关于过错责任的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2013年1月10日进行的暖气管刷漆工作,学校没有选择合适的时间、合适的方法进行,校方虽然称调换了教室,但学生在油漆教室中的接触还是持续了三四天。

    法院认为,在如今化学毒物对人体特别是成长中的青少年产生危害如此普遍的情况下,学校的行为明显不当,且临近放假,学校只须将刷漆稍后推迟数 天,便可以将危险因素排除。因此,学校存在可以避免、能避免而没有避免的过错;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能为小丽提供切实安全的 学习环境,亦存在过错。

    致病因素不确定 不应苛求证据充分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南口小学认为“因果关系应该被充分证明”的观点,在普通侵权类案件中是准确的。但诚如上述,在事物性质本身就存在不确定的情形中,不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而确定的证据。

    对此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该法条,如果存在多种行为,且无法确定何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基于多种因素合为整体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必然原因,故应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思想,而由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本案中的情形是,依据较为明确的结论,数种危险因素都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但具体何种因素导致不得而知。应该说都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将该因素理解为一个整体,该整体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责任认定

    患病系多种原因所致 校方担责30%

    对于责任比例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由于再生障碍性贫血病因极为复杂,发病机理尚不明确,药物、化学毒物、电离辐射、病毒感染、免疫因 素、遗传因素等都存在着对继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影响可能,个体的基因缺陷也与该病相关联,具有一定的潜伏性,该类疾病的检查与确诊均需进行特定的染色体 专项检查。

    小丽的父亲、小丽的母亲提交的小丽2012年8月25日的血液检验报告单仅为常规检查,未能反映小丽的染色体状况,故不能确定七间房小学的环境系导致小丽患病的直接原因或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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