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院指定贵州省高级法院再审期间,孙某的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吴某提交的上饶市中院民事裁定书疑似被篡改。孙某家人到上饶市中级法院调阅民事裁定书,经过比对,确认了这一点。
执行局庭长:纸张不对且不符合流程
上饶中院执行局二庭庭长郑某作证称,孙某到法院上访的时候,拿了民事裁定书给他看,他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因为当时是我核稿的,我清楚记得,当时是16开的纸,而孙某他们拿来的是A4纸。吴某改这份裁定书的时候没有找过我,张某也没有。”
他向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介绍说,依照法定程序,如果已生效的裁定书中有错别字,法院要下发裁定书,内容大概为某某号里的某某字是错别字,应该是某某字,现在予以更正;如果是没有发出去的裁定书中有错别字,法院改正后加盖校对章。
这位庭长还作证表示,如果是生效了的裁定书中有主文涉及到金钱和实物的错误,需要更改的,必须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经法院院长同意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重新下裁定书,原裁定书全部收回。
在上饶市中院办公室任职的法官蔡某表示,案发时上饶中院办公室尚未实施盖章登记,大部分盖院章工作是他自己做的,其不在时由办公室其他同事负责,有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要盖章的承办人也可以自己盖章。办公室没有校对章,但院里每个庭或局里都有校对章,张某篡改的文书应该是张某先拿到办公室盖了院章后,才去手动改写内容加盖校对章。
当事人要求追刑责 涉事法官被调查
孙某败诉后,其和家人持被篡改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到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及检察院、贵州省高级法院、上饶市中级法院及检察院、江西省委第九督导组等单位多次上访,要求追究张某伪造法律文书的刑事责任。
上访材料显示,孙某等人认为正是因为法官篡改法律文书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长达11年的诉累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20日,上饶市直机关纪工委认为法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对上饶市中院(2001)饶中执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擅自添加有歧义的字样,更改已生效法律文书,已构成失职、渎职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4年6月,信访件经上饶市政法委转至上饶市检察院。2014年7月,上饶市检察院指定上饶县检察院管辖此案。2014年9月16日,张某到上饶县检察院接受调查,后被取保候审。
法官被判滥用职权 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上,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加“其中的”3个字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其不明知他的行为将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认为“39股土地12689平方米”和“39股土地其中的12689平方米”意义是一样的。
律师认为,张某只是违反了文书审批程序,是违纪,不构成犯罪。
2015年12月23日,贵溪市中院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篡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张某篡改民事裁定书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引发孙某等人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裴广川进一步解释说,法官擅自改民事裁定书,行为错误违法,且故意为之。同时,张某的行为超越了职权,执行法官没有擅自改动文书的权力,且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加了三个字,使得当事人利益发生了重大变化,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上述情节的同时具备,张某便构成了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