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石泉县农商银行合规部一名吴姓负责人介绍,该项目是由开发商法人代表蒋道恒负责担保,开发商先对手上的合同审核后一次性提交给银行,银行主要是对借款人征信记录、收入情况等进行总体审核。
蒋道恒表示,目前他们已将胡先生多贷出来的款项退还给了银行,对此,胡先生表示不能理解,“我办理的办结贷款,开发商退给银行时为何不通知我?”对此,该银行吴姓副行长称并未收到开发商退还的款项。
吴姓负责人称,银行按照他项权证上房管局标注的备案编号进行审核放贷,胡先生的他项权证上并未标出房屋的具体位置和房号,但胡先生说,他清楚记得他项权证上有具体的楼房单元和房号。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受买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