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半女童小洁(化名)在幼儿园做操时突然跌倒抽搐,经送往医院救治半个月后身亡。事发后,小洁母亲将永正乡东龙头幼儿园以及正宁县教育体育局诉至法院。2月23日,庆阳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幼儿园对小洁的死亡应当承担10%的责任,即16859.26元。
案情
女童幼儿园跌倒抽搐入院半月后身亡
2015年4月30日上午9时20分,庆阳市永正乡东龙头幼儿园全体学生做操时,小洁突然跌倒抽搐,带班老师杨某等人立即看护施救,并拨打120,同时派人通知小洁的亲属,小洁的母亲和奶奶来到幼儿园后因小洁的症状无缓解,便雇车将其送往医院,中途遇到120急救车,便换乘120急救车于10时20分将小洁送至正宁县人民医院。因小洁抽搐原因不明,便于当日转至西安市儿童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4天仍处昏迷状态,5月15日转至正宁县中医医院治疗,5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小洁的母亲将东龙头幼儿园、正宁县教育体育局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小洁的带班老师杨某没有教师资格证书。另查明,东龙头幼儿园没有为小洁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庆阳市正宁县法院一审认为,幼儿园在小洁病发后所采取的措施是及时、适当的;小洁有既往抽搐病史,其死亡是由自身疾病所致,并非受到伤害所致。小洁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疾病所致,东龙头幼儿园并无过错,故小洁的母亲要求东龙头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小洁的母亲要求东龙头幼儿园赔偿校方责任保险额30万元及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奶粉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正宁县教体局作为东龙头幼儿园的主管单位,在该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采取停办措施任其继续办学,属监管不力,但和小洁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小洁母亲的诉讼请求。
判决
未提供充足证据幼儿园被判担责10%
小洁母亲不服提起上诉。庆阳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按照幼儿园的相关管理规定,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应当对幼儿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进行检查或登记,并配备专业的保育、教育及医务人员。本案东龙头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其作了上述检查或登记,也不具备专业保育、教育及医务人员,致使小洁发病时得到有效救助的可能性大大缩小。
一审中东龙头幼儿园为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交的经质证认证的证据只有安全责任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证件,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否建立健全幼儿身体状况登记档案,小洁病发时是否及时发现并采取及时、适当的救助措施,东龙头幼儿园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对小洁尽到了教育、管理和及时救助职责,对小洁的死亡应承担责任。鉴于小洁的死亡,本质还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和家属选择治疗的行为造成。故幼儿园承担10%的责任为宜。教体局和小洁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小洁母亲要求正宁县教体局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庆阳中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认定东龙头幼儿园不承担责任不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正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正宁县永正乡东龙头幼儿园赔偿小洁母亲因小洁的死亡给其造成的损失16859.26元,驳回小洁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