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张某系通州区人,其以有能力购买村里拆迁安置房为名,骗取两位朋友72万余元。去年1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记者昨日获悉,通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2000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10月间,张某以有能力购买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拆迁安置房为名,以支付购房款、装修押金等名义,分别骗取魏某人民币503872元、曲某人民币222600元。去年1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张某当庭认罪悔罪,但表示没有赔偿能力,钱财已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