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2/26 23:36:48 来源:法制晚报
近日,法晚记者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获悉,针对此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处兰长春于判决生效十日后在网络上发帖向原告黄海明、赵建国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驳回原告黄海明、赵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海明承担400元,被告兰长春承担10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卧龙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