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案,王曙光律师认为,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以后,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曲周县检察院未经邯郸市检察院批准即对王曙光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涉嫌违法。
对于该问题,邯郸市检察院宣传处赵处长在12月8日、12月16日两次向南都记者表示,曲周县检察院未经邯郸市检察院批准即对王曙光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再次判决无罪,那么刑事赔偿决定将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