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静称,2014年10月24日,王曙光被曲周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拘留。王青志表示,在帮助他维权过程中王曙光未收受任何钱财,亦不存在利益交换。
羁押424天获不起诉
曲周县检察院于2015年5月19日制发的起诉书显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王曙光于2014年10月2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年12月1日,被曲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起诉书中,曲周县检察院称,2013至2014年度,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办理王某龙被伤害一案中,王曙光引诱受害人到公安机关作伪证,利用打电话、发信息、私自录音等方式威逼利诱该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张某晓等作伪证,并通过信访、网络传媒等方式给相关部门领导施压,致使未参与打架的黄某源被批拘上网和刑事拘留。
曲周县检察院认为,王曙光以威胁方法妨害他人作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故提起公诉。南都记者注意到,该起诉书中检察员为赵玉平。
王曙光代理律师表示,当时他以王曙光曾公开实名举报该案办案人———曲周县公检法有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向邯郸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请求改变管辖。
邯郸市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2015年6月2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邱县人民法院管辖。当年7月22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当年12月22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曙光作出不起诉决定。
释放后获刑事赔偿
王曙光代理律师表示,邱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王曙光当天即被释放。赵某静表示,被释放后王曙光就回到了海南。同时,他也为其被羁押一年多的事情申请国家赔偿。
前述《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今年6月7日,王曙光以曲周县检察院错误批捕、侵犯其人身、财产自由为由,请求曲周县检察院赔偿限制人身自由423天的赔偿金102492.90元;解除对苹果手机一部和三星手机一部的扣押,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月6日,曲周县检察院作出决定,认为在赔偿案件审理期间,曲周县公安局对原案进行了重新补充侦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出了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王曙光请求的赔偿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因此不予赔偿。王曙光不服该决定,于8月17日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
邯郸市检察院认为,邱县检察院既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曙光就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曲周县检察院以该案因曲周县公安局进行重新补充侦查,并提出了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为由,不予赔偿王曙光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最终,邯郸市检察院于10月15日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撤销曲周县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并指定曲周县检察院支付王曙光42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027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700元,返还其两部手机,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未领再次被捕
10月20日,王曙光律师表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虽已下达,但事情有变化,他接到王曙光打来的电话,电话里海口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侦大队警官称,王曙光因系网上在逃人员而被警方依法留置。
海口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侦大队一位不愿具名的警官向南都记者证实,王曙光确系网上在逃人员,被警方留置。曲周县公安局秦小雨(音)警官亦证实,该局确于10月9日将王曙光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但强调“程序肯定是合法的”。
赵某静向南都记者表示,王曙光当时并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当日乘坐飞机是想去北京与律师商讨申请执行刑事赔偿,因为“据说申请执行赔偿要本人签字”。
赵某静向南都记者出示的法律文书显示,10月28日,王曙光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再次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11月2日被曲周县检察院以该罪名批准逮捕。曲周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证实,曲周县检察院已将王曙光起诉至该院,但案件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