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李女士认为,两人之所以分手,原因在于杨先生,两人订婚时确实购买过价值11000元的首饰,但自己也出资,且首饰应当属于赠与物品。
该案在昆明中院二审开庭,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女士与杨先生举办了订婚仪式,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因此杨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价值11000元的首饰属于彩礼,应返还给杨先生。对于彩礼现金,因双方主张的彩礼现金数额不一致,且均未提 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以李女士自认收到的20060元作为彩礼现金的数额予以确认。据此判决,李女士返还杨先生为其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手 链的价款11000元,返还现金20060元。
案例4
分手后男子要求外籍女友返还礼物
2010年10月,庄先生与越南姑娘金女士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金女士在河口阳光边贸商城打工且居住、生活在中国。到了2014年,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恋爱关系结束。
庄先生称,两人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他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买了多件商品送给金女士,包括电脑显示器、电脑音箱、电吹风、多瓶高档护甲油 等物品共计消费3072元。并且将自己的医保卡也交给金女士使用,共有20多笔支出,消费3000多元。2013年庄先生还为金女士购买了价值1599元 的热水器一台。分手后,庄先生要求金女士返还两人在恋爱期间自己支出的相关费用7800多元。
金女士认为,导致双方分手的原因在于杨先生。并且,她也只收到过杨先生购买的热水器一台,对于其他支出费用不予认可。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庄先生为金女士购买的热水器应当确认为赠与物品,虽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但金女士愿意返还赠与物品不违反法律规 定,予以支持。但对于其他物品,庄先生除了提供消费清单外,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由金女士使用。并且庄先生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买物品指定收货人,和 给予其他人使用其医保卡进行消费的行为都属于赠与行为,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没有法定的撤销事由。即便庄先生能够证实是金女士使用,也 没有要求金女士返还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金女士返还庄先生购买的热水器一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热恋期间,不少人喜欢用送“豪礼”的方式表达爱意,当恋爱结束,这些为表达爱意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胡家艳律师针对各种不同情况给予了分析。
分析1: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第一种情况: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第二种情况: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分析2:
恋爱期间的借款要还吗?
1、赠与,不能主张返还。
2、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期间的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或者婚后家庭的共同开支,存在债务婚后的抵销或部分抵销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