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一对恋人为了表达浓情蜜意,会赠送对方“豪礼”,为爱人购买金银首饰、名表、汽车等,增进双方感情,为结婚创造条件。然而一旦分手,这些“豪 赠”的归属问题就成了引发诉讼纠纷的导火索。近期,云南多家法院相继审理了多起因非婚赠与引发的纠纷案件。律师提醒,恋爱期间“豪赠”分手反悔易惹纠纷, 需谨慎对待。
案例1
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豪车
2014年初,张先生和龙女士通过网络相识,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一段时间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张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达到结婚的目的,购买一辆车送给龙女士使用,用送“豪礼”的方式表达爱意。
2015年9月,两人在石屏县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36万元的奥迪越野车,由张先生支付首付购车款15万元以及相应的手续费、车辆购置税等,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龙女士。
可没过多久,双方因感情出现裂痕而分手。张先生认为,恋爱期间,为了表达心意,他还为龙女士购买了苹果手机、高档手表、时装等物品,可双方分手 后,自己只打算要回奥迪车,龙女士却不同意。分手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龙女士返还奥迪车,剩余车款210000元由自己偿还。
对此,龙女士认为,车辆是张先生自愿赠与自己,且赠与物已办理物权登记、完成交付,张先生不得要求自己退还赠与物。
石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先生购车给女友龙女士属目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与龙女士结婚,龙女士对此目的也清楚,但这一目的因后来龙女士 不愿再继续与张先生交往而不能实现。原告张先生因赠与而受损,龙女士因接受赠与而获利,龙女士继续占有车辆已缺乏合法根据,依法应予返还。
据此,石屏县法院一审判决,龙女士将奥迪越野车返还张先生。
案例2
恋爱时送6万元 分手后要求返还
2015年2月,李先生和喻女士经家长介绍认识,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银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共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后因感情破裂,二人结束了恋爱关系。
李先生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并且已经谈婚论嫁,他希望女友能来自己的居住地一起发展,因此,才将6万余元送给喻女士。分手后,李先生将喻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喻女士返还61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将巨额钱款转账到喻女士名下,可以推定李先生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两人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 婚,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因此,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 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李先生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本案中,因两人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
判决后,喻女士提出上诉,两人之间应当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物已交付,且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没有附义务或附条件,不应予以返还。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为,已构成附条件的赠与民事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案例3
分手后要求返还3万元彩礼
2014年4月,杨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1月,两人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为表达爱意,当天杨先生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首饰和一部价值4300多元的手机给李女士。
随后,两家人按当地习俗,杨先生付了李家彩礼现金20600元、礼品若干。1个多月后,两人按习俗举办了婚礼,期间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可没过多久,两人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分手后,杨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彩礼现金以及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