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男子送女友36万奥迪车 分手欲要回两人闹上法庭

 

发表时间:2016/11/7 16:38:30 来源:昆明信息港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热恋期间,一对恋人为了表达浓情蜜意,会赠送对方“豪礼”,为爱人购买金银首饰、名表、汽车等,增进双方感情,为结婚创造条件。然而一旦分手,这些“豪 赠”的归属问题就成了引发诉讼纠纷的导火索。近期,云南多家法院相继审理了多起因非婚赠与引发的纠纷案件。律师提醒,恋爱期间“豪赠”分手反悔易惹纠纷, 需谨慎对待。

  案例1

  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豪车

  2014年初,张先生和龙女士通过网络相识,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一段时间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张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达到结婚的目的,购买一辆车送给龙女士使用,用送“豪礼”的方式表达爱意。

  2015年9月,两人在石屏县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36万元的奥迪越野车,由张先生支付首付购车款15万元以及相应的手续费、车辆购置税等,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龙女士。

  可没过多久,双方因感情出现裂痕而分手。张先生认为,恋爱期间,为了表达心意,他还为龙女士购买了苹果手机、高档手表、时装等物品,可双方分手 后,自己只打算要回奥迪车,龙女士却不同意。分手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龙女士返还奥迪车,剩余车款210000元由自己偿还。

  对此,龙女士认为,车辆是张先生自愿赠与自己,且赠与物已办理物权登记、完成交付,张先生不得要求自己退还赠与物。

  石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先生购车给女友龙女士属目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与龙女士结婚,龙女士对此目的也清楚,但这一目的因后来龙女士 不愿再继续与张先生交往而不能实现。原告张先生因赠与而受损,龙女士因接受赠与而获利,龙女士继续占有车辆已缺乏合法根据,依法应予返还。

  据此,石屏县法院一审判决,龙女士将奥迪越野车返还张先生。

  案例2

  恋爱时送6万元 分手后要求返还

  2015年2月,李先生和喻女士经家长介绍认识,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银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共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后因感情破裂,二人结束了恋爱关系。

  李先生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并且已经谈婚论嫁,他希望女友能来自己的居住地一起发展,因此,才将6万余元送给喻女士。分手后,李先生将喻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喻女士返还61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将巨额钱款转账到喻女士名下,可以推定李先生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两人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 婚,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因此,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 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李先生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本案中,因两人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

  判决后,喻女士提出上诉,两人之间应当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物已交付,且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没有附义务或附条件,不应予以返还。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为,已构成附条件的赠与民事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案例3

  分手后要求返还3万元彩礼

  2014年4月,杨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1月,两人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为表达爱意,当天杨先生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首饰和一部价值4300多元的手机给李女士。

  随后,两家人按当地习俗,杨先生付了李家彩礼现金20600元、礼品若干。1个多月后,两人按习俗举办了婚礼,期间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可没过多久,两人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分手后,杨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彩礼现金以及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等。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上一篇南宁律师:房主因房价上涨毁约拒卖 被判赔偿违约金90万
下一篇啃老男子多次殴打8旬眼瞎老母 7次被行拘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