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9日,二中院采纳了谢通祥的相关意见,终审改判张惠鹏无罪。
二 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惠鹏与潘某因内务问题发生争执并互殴。在互殴结束之后,潘某就医并发现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事实。但潘某关于其右手第五掌骨骨 折系张惠鹏用手拧伤所致的陈述,得不到在案其他证人证言的佐证。且潘某关于其未击打过张惠鹏的陈述,亦与两名在场保安的证言以及张惠鹏的供述相矛盾。现有 证据无法证实潘某轻伤后果究竟是被张惠鹏拧伤,还是潘某用右手主动击打张惠鹏所致。
据此,检方指控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惠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并宣告张惠鹏无罪。
判 决同时指出,张惠鹏身为保安班长,管理方式不当,由此引发其与潘某的互殴,对潘某身体所受损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潘某遇事不能正确处 理,并与张惠鹏互殴,其对自身身体所受损伤,亦应承担相应次要过错责任。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中院认定潘某的经济损失为1.8万余元,在区分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判决张惠鹏赔偿9200余元,判决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赔偿5600余元。
□申请国赔
一审法院支付赔偿10万
8月7日,张惠鹏拿着无罪判决书,向曾经判处他有罪的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张 惠鹏称,一审法院错判造成他在看守所被错误羁押共计365天。因被错误判决有罪,导致他失去保安班长工作,他要求法院协调帮他恢复工作;赔偿他被限制人身 自由的赔偿金、被拘留期间丢失的数码相机、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的生活开销、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41.3万余元。
一审法院于9月18日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向张惠鹏支付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惠鹏被羁押365天,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致其精神受到损害,对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亦造成影响。张惠鹏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他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审改判张惠鹏无罪,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张惠鹏被错误羁押365天,其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80197.8元。
法院同时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张惠鹏被错误羁押的期限等,决定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关于张惠鹏要求法院解决恢复工作以及其他赔偿要求,因《国家赔偿法》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于法无据,法院驳回。
□追访
清除犯罪记录早日找到工作
昨天,张惠鹏告诉记者,对于一审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他还没有考虑好是否复议。他说,因被错误指控及判决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对于10万余元的赔偿数额,他内心是不认可的。他认为,此事对他家人的打击也巨大,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太少。
张惠鹏说,他是家中独子,父母都务农,本来指望他在北京好好发展,结果在他工作很顺利的时候出了此事。其父母得知他被一审法院宣布逮捕后,如五雷轰顶。为了帮他请律师,他的父母从外地来京,“哪里都找不到,找人帮写材料还被骗了钱。”
张惠鹏说,目前他最着急的事情是就业问题。从2013年12月17日第一次被一审法院判刑并被逮捕后,他再没能去原单位上班。
“2014年12月8日我被释放后,曾找过单位说想回去上班,但是单位说我在公安的内网上有犯罪记录,保安公司不能再录用。”张惠鹏说,他拿到无罪判决后,也找过警方要求清除他在网上的犯罪记录,但是至今还没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