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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男子救父子俩溺亡 家属向获救者索赔32万被拒

 

发表时间:2015/8/3 12:48:24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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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先生与柳光明同村同组,他说柳光明生前爱打抱不平,在村里的口碑一直不错。

    最新进展

    获救者先行补偿5万元办理丧事

    8月2日,东岸乡合平村,柳光明的家人仍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

    柳光明的妻子一直流着眼泪,眼睛有些浮肿。丈夫的突然离去,让这名中年女子有些不知所措。

    事件发生后,柳辉提出,希望徐家赔偿父亲溺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2万元。“一个活人跟着你去,回来却是死的,难道不应该赔偿我们吗?”柳光明的姐姐说。按照柳家的说法,柳光明因为救徐家父子而身亡,徐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8月2日,在相关部门的主持下,两家开了一个协调会。对于赔偿的数额,两家有较大的差距。协调会进行到一半时,徐家父子从会议室来到旁边一间小办公室商议,记者上前询问柳光明是否救了他们,两人未予否认,但拒绝回答更多的问题。

    8月2日晚7点多,两家在当地警方和村委会的共同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显示,双方通过沟通,徐家同意先拿出5万元给柳家办理丧事,柳光明家属表示同意。此外,双方约定,这笔5万元的款项作为后续事情处理的先期支付,在以后达成的补偿费中列抵。

    对此,柳辉表示,双方后续的处理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专家观点

    由获救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认为,在这起游泳事故中,徐家父子对于柳光明的死并无过错,无需对柳光明的家属进行赔偿。但是,柳光明是因向徐家父子施救而溺亡。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给予亲属一定的补偿,以抚慰亲属的心灵。另外,张永红建议,柳光明的亲属可以向民政部门申报见义勇为,以获得政府一定的奖励。“政府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在弥补获利人对于见义勇为者补偿的不足。”

    见义勇为者可向实际侵权人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防止他人受到来自侵权人的侵害而发生的,并由此导致自身受到侵害,在此种情况下,见义勇为人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要求赔偿。

    案例:李某在步行经过一居民楼下时,恰有一扇塑钢窗户突然从楼上坠落。李某为保护身边的陌生小孩儿,被坠落的窗户砸中受伤。公安机关确认坠落窗户所属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王某。后李某的行为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同时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解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为救助他人,被从王某房屋坠落的窗户砸伤,王某未能管理好相关设施,造成了侵害结果,应对此次事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此次事件给李某造成的合理损失。

    案例:张某在某商场上班期间,恰逢隔壁商铺陈某与顾客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为保护陈某被该名顾客用刀刺伤手臂,事后该顾客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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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因救人而身亡家属能否索赔?南宁知名民事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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