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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聚会酒后死亡 最熟朋友被判担责2%

 

发表时间:2015/8/27 0:20:07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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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的N宗罪

    谭先生从广州前往佛山参加一次晚上举行的聚会,喝酒后死亡,他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将当时在场的8人告上法庭,索赔78万余元。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谭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与谭先生最熟的刘某某因没有“更为积极地履行注意义务”被判担责2%赔1.5万余元。谭先生的家属上诉后,该案昨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最熟朋友”被判担责

    2014年9月3日,东莞人谭先生与被告刘某某一起从广州前往佛山市参加被告杨某勋在顺德容桂东怡酒楼组织的聚餐,当天共有约30人参与。

    当晚,谭先生与被告曹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梁某某、丁某等人一围台就餐,席间谭先生与同桌人员一起喝了酒。

    到晚上9时32分许,谭先生在饭店内开始出现呕吐现象,晚上9时37分许谭先生在朋友的搀扶下走出东怡酒楼,在路边等车时谭先生又继续出现呕吐的现象。之后,谭先生与被告刘某某、梁某某、丁某一起乘坐由梁某某妻子驾驶的车辆前往顺德容桂的银海夜总会进行娱乐,途中谭先生出现呕吐情况。

    9月3日晚9时56分,谭先生在旁人搀扶下进入银海夜总会319房休息,服务员为其提供了毛毯及枕头使用。

    到了晚上10时48分,有人发现谭先生的脸开始变色,口唇发黑,被告曹某某马上拨打120,房内一起娱乐的一人对谭先生进行简单的抢救。到晚上10时58分,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开始对谭先生进行抢救,但无力回天。

    谁来担责?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写明的死因为“脑出血”。

    2014年9月5日,经鉴定,送检的谭先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7.49mg/100ml,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和毒鼠强成分;送检的尿液中未检出常见的安眠药或毒品成分等。

    事发后,谭先生的妻子李某及其两个儿子向法院起诉刘某某等8人,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78万余元。

    被告刘某某表示,聚餐前几天,他只是传话给谭先生问他是否去聚餐,在9月3日,谭先生自愿去聚餐,而不是应他要求去的。刘某某还说,他不是聚餐的组织者。

    作为聚餐组织者的被告杨某勋说,当天共有三围客人,其中大部分宾客因为各种原因自己未选择饮用酒精饮料,只有部分宾客选择饮用。同时,没有证据表明,当天有强迫劝酒行为发生。其他6名被告都表示,谭先生系因发病而非醉酒死亡,其死亡与喝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中1人还称当时并未与谭先生同桌吃饭。

    仅一人赔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及同桌吃饭饮酒的人应当负有提醒、保护、劝阻喝酒的人从事危险行为等注意义务,组织者更负有保证赴宴人餐饮过程中及酒后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对于被告杨某勋,法院称,谭先生出现酒后呕吐、行走不稳等状况后一直有人陪同在旁,杨某勋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有理由相信谭先生餐后在陪护下已处于安全状况,其已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之后杨某勋并未组织、参与餐后娱乐活动,故其对谭先生的死并无过错。

    至于其他7人,法院称,其中一人未同桌吃饭饮酒,无责。故另6人中除刘某某外的5人,因与谭先生此前并不熟悉,有些甚至是第一次见面,作为普通朋友已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谭先生的死亡并无过错。

    但对于被告刘某某来说,他与谭先生是六七年的朋友且共同相约前往参与餐会,在谭先生已出现不适的情况下更应提高注意义务。但是从谭先生进入KTV包房直至被发现异常之间相隔了50分钟左右,这期间如果刘某某能够更为积极地履行注意义务,密切关注谭先生的情况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则可能为抢救赢得宝贵的时间,故刘某某对谭先生的死存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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