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海盐警方破获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解救出4名女婴。而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卖孩子的,竟然是亲生父母。
被拐卖的孩子中,有一名女婴就是其中一对人贩子龚某夫妇的亲生女儿,其他3名女婴也是被自己的父母卖掉的。(详见本报去年11月26日A8版)
日前,海盐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作出宣判,包括龚某夫妇在内的8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件回顾
卖掉亲生女儿获利
萌生买卖婴儿生意经
龚某是云南广南县人,之前已有3个孩子。事发时,大儿子11岁,二女儿10岁,小儿子3岁。
去年7月,妻子陆某又生下一名女婴。多一个孩子意味着多一张嘴吃饭,何况超生还意味着罚款。就这样,新生的女儿没有给龚某夫妇带来欢乐,却让他们犯了愁。
同年9月,龚某跟朋友胡某倒苦水,说想把女儿送给好心人家收养。胡某给了龚某一个电话。
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自称是浙江某服装厂的老板娘,要龚某先把孩子送过来看看。
两天一夜后,龚某夫妻带着才一个多月的小女儿,从云南来到浙江。接待他们的是电话那头的女子赵某和她的丈夫严某。
经严某夫妻介绍,龚某的女儿以3.6万元的价钱卖给了马某。这笔被称作是营养费的钱,龚某夫妻到手1.8万元,剩余的钱,严某夫妻收入囊中。
卖女儿的经历让龚某找到了一条“生财之路”,回到云南后,他开始着手“生意”。
2014年10月,一对夫妻把自己的孩子卖给了龚某,要价1.4万元。龚某向老乡袁某借钱买下婴儿后,将孩子带到浙江。
在严某夫妻和王某的介绍下,这个孩子卖了4万元。龚某夫妻拿到了2.4万元,严某夫妻1.5万元,王某得1000元。
就这样,2014年11月上旬,龚某夫妻经过胡某的介绍,从袁某处借钱后,又接连以1.2万元和1.4万元买了两名女婴。
这一次浙江之行,龚某的大嫂黄某也加入了贩婴行列,帮忙照看孩子。只不过,在他们出卖了其中一名女婴后,就被警方抓获,其他人员也相继落网。
法院判决
出卖亲生孩子也是犯罪
8名人贩均获刑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陆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1名,又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儿童3名;被告人赵某、严某以非法获利为目 的,帮助出卖龚某夫妻亲生子女1名,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儿童3名;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贩卖儿童,仍居间介绍贩卖儿童3名;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 贩卖儿童,仍帮助收买儿童2名;被告人袁某明知他人贩卖儿童,仍提供资金及交通运输收买儿童2名;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贩卖儿童仍予帮助照看儿童,他们行为 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至五万元不等。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 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
法官说,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赵某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所以量刑从严。判处龚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赵某因之前有诈骗前科,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庭审中,龚某想不明白,出卖亲生女儿也犯法?法官解释,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的意见》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龚某夫妻出卖的第一个孩子虽然是自己亲生,但他们将女婴送 养他人时收取了3.6万元,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