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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推荐:重特大贪污犯罪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发表时间:2015/8/25 9:54:49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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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称可防贪官服刑过短

    这意味着,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

    为何增加上述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加“重特大贪污犯罪不得减刑假释”规定,“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贪官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者人数不多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并不多,只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少数人。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等等,刑罚都是死缓。

    对此,此前一些评论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高官仍有机会重见天日,死缓成为官员的“免死牌”。三审稿增加“终身监禁”规定,可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解读

    1

    为何未直接规定“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为何没有直接制定“终身监禁”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三审稿的规定相当于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可以减刑假释;另一类则是“特别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不得减轻假释,终身监禁。“其性质跟暴力犯罪中的死缓限制减刑相同”。

    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阮齐林解释说,之所以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区分为上述两类,并没有直接制定“终身监禁”条款,主要是因为贪污贿赂犯罪不属于最危险、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不能跟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并列”,要求所有的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一律“牢底坐穿”。

    解读

    2

    为何未覆盖到其他死刑罪名?

    现行刑法除了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罪行的最高刑也可判处死刑。三审稿为何只对重特大贪污犯罪作出了“特别规定”,没有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罪行?

    阮齐林解释说,死缓限制减刑实际上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是为不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设置的替代措施。我国刑事政策的长远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重要目标就是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贪污贿赂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的一种,将是实现减少、控制死刑这个目标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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