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不是有刘小明的电话吗?而且登记会员时,是知道性别的。当接到一位女士打电话询问信息时,电影院至少应该先给刘小明打个电话,征得会员本人同意后再透露信息。一个电话就能打听出这么多信息,信息安全太没保障了。”市民高先生认为,造成刘小明现在的困境,电影院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10万元精神损失费有点夸张。
公务员张先生:电影院是公共场合,查消费信息正常
张先生是一名公务员,他认为,电影院的做法不算侵犯隐私。“电影院是公共场合,查询消费信息挺正常,我们朋友之间经常共用一张会员卡,谁都可以查卡的使用信息,使用了几次,还有多少余额,这些不算是隐私吧?而且电影院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直接说‘刘小明是和一个女孩来看电影’的,不存在恶意透露个人信息行为,硬要把责任往电影院头上推,有点牵强。”
大学生小薛:获知姓名卡号后告知信息,不算侵犯隐私
大学生小薛认为,电影院不存在侵犯隐私的行为。
小薛说:“如果说电影院把刘小明和女孩看电影的消息或者视频散播出去了,毫无疑问是侵犯了个人隐私了;如果只说了消费信息,还是在报了卡号和会员姓名的情况下,不算侵犯隐私。”
市民方先生说:“会员卡是刘小明的,他既然不想让妻子知道,自己就有义务保存好会员卡,由于没保管好导致卡号泄露了,首先是他自己的过失,而不应该追究电影院的责任。”
律师观点 韩朝泽律师:消费情况算个人隐私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消费者在电影院办理会员卡,电影院除了要给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之外,还有替消费者保密的义务。包括消费者的个人姓名、电话号码、消费情况以及和谁一起消费,这都算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除了公、检、法部门调查可提供之外,其他人询问,都不应该透露。
律师韩朝泽表示,在这件事情上,电影院的确侵犯了消费者刘小明的个人隐私,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雷小冬律师: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小冬认为,电影院在无恶意的情况下,将他的消费信息提供给他的妻子,不能算侵犯了他的隐私。刘小明因为妻子和他闹离婚而要求的十万元的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院即便判定离婚,是基于夫妻两人感情破裂,而不是因为电影院提供了什么信息导致的。
华商报记者 毛蜜娜 实习生 王子怡
网友观点 夫妻之间还需一个保险箱么?
华商头条用户@子非鱼:身正不怕影子斜。
华商头条手机尾号8788用户:不是电影院导致你家庭不和。
华商头条用户@平凡世界:关注的是泄密不是男子的行为,如果不是媳妇怎么办?手机丢了怎么办?那么以后其他什么会员卡都不敢办了。
华商头条用户@格调:这跟他的行为无关,电影院没有权利泄露消费者的信息。
网友@任逍遥:妻子为什么会无缘无故查消费信息,应该不是空穴来风,或许早有疑心,电影院只不过是一个导火索罢了,餐厅、KTV、酒吧、宾馆都有可能……
网友@孤独的心:电影院应该保护会员的消费信息和隐私权。轻易透露会员的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应当赔偿会员的精神损失费。如果透露会员消费信息带来了其它损失就要追加影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