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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男子离婚后多次恐吓前妻 被禁止靠近其住所

 

发表时间:2015/7/4 23:24:21 来源: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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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违反怎么办

    法官介绍,在保护期限内,施暴者违反人身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

    需要说明的一点: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相关新闻

    宁波首张人身保护令早在两年前已发出

    2013年5月,江北法院签发了宁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裁定书规定,该案在审理期间一直到做出判决生效时止,禁止被申请人叶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雷某的人身安全。这种裁定书又被称作人身保护令,这是宁波市法院系统开出的首张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雷女士与叶先生是在2005年底结的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起初双方感情较好,后由于沟通不畅,经常发生矛盾。雷女士称,叶先生从2009年起染上了酗酒的恶习后,常酒后无故殴打她。如果她逃回娘家,丈夫也会追来继续打闹。雷女士顾及面子,起初一直忍着,直到家暴愈演愈烈,为了自身安全,期间她多次报警。

    2013年4月份,雷女士向江北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与此同时她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保护她及亲属的人身安全,并向法院提交了被家暴的照片、报警记录、派出所证明等基础证据。

    办案法官审查后认为,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椐《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裁定,除了写明禁止叶先生继续实施家暴,同时也明确了继续实施家暴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叶先生违反禁令,视情节轻重将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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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什么情况下能签发人身保护令?南宁知名民事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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