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认为楼上邻居恶意制造噪音导致其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给其精神带来极大痛苦,58岁的退休职工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租住在楼上的张先生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6000元。北京晨报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处张先生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不堪噪音起诉邻居
王女士住在朝阳区八里庄东里某号楼,被告张先生一家租住在她家楼上。王女士诉称,自2013年11月入住后,张先生一家人经常在夜间休息时制造各种声音,有时在房间内跳绳,有时搬运大件物品并在地上拖动,有时从床上往地上跳等,持续半年之久。其间,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不要过分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对方非但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变本加厉,甚至严重到从窗台向下泼尿,双方为此还多次报警处理。
王女士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其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精神极度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000元。
被告否认恶意制噪音
张先生表示,他和家人共6人住在屋内并正常起居生活。其间,因孩子产生的一些声音,可能影响了原告,但他已对孩子进行了教育。其本人也曾在房屋内搬运并存放过一些米面货物,但未不合理使用房屋,也未恶意制造噪音。张先生称,原告王女士认为他家切菜和冲马桶的声音影响到她,还报警并对他威胁恐吓,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活。
张先生否认通过窗户向下泼尿,称是在浇花过程中,水渗到楼下,后原告弟弟还对其殴打。张先生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据悉,去年4月,因王女士的弟弟与张先生发生肢体冲突,二人都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去年5月2日,张先生一家已搬走。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庭审中,王女士提交了若干录音资料,称是她录制的被告制造的噪音,录音中可以听到撞击、摩擦所产生的声音。对此,张先生否认相应声音来自其居住使用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相邻房屋的使用人,负有适当照顾相邻居住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相邻居住人的正常生活进行干扰的义务。被告作为楼上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并采取更为有效合理的措施避免对居住在楼下的原告构成干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居住期间,因起居时间、生活习惯等原因,在房屋内产生足以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声音,原告也因此与被告进行多次沟通,双方矛盾并未因此缓解,反而产生更激烈的肢体冲突,足见被告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故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